被執行人姓名/名稱: | 湖南勝軍工貿發展有限公司 |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 | 07499770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李勝軍 |
執行法院: | 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湘0408民初390號 |
立案時間: | 2017年08月11日 |
案號: | (2017)湘0408執529號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與被告李勝軍、湖南勝軍工貿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944022014005714的《綜合授信合同》; 二、被告李勝軍、湖南勝軍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編號為944022014005714的《綜合授信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003元、罰息62.22元,并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李勝軍、湖南勝軍工貿發展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用20000元; 四、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對被告李勝軍提供的抵押物邵東縣兩市鎮邵東大道1117室房屋(房產權證號:邵房權證兩市鎮字第714005250號)拍賣或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受償金額以上述第二、三項債務為限; 五、解除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與被告李勝軍簽訂的編號為94402016016073的《綜合授信合同》; 六、被告李勝軍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很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編號為94402016016073的《綜合授信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600000元、利息4993.8元、罰息2.23元,并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支付逾期利息; 七、駁回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8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8181元,由被告李勝軍、湖南勝軍工貿發展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8045元,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負擔136元。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發布時間: | 2017年0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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